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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许可证办理有什么条件

作者:天磊咨询 发表日期:2019-07-16 来源:天磊咨询
4G的出现,极大程度的补全了互联网短板,电视电影市场的兴起与网络影视也迎来空前绝后的大发展时期,但是国家政府的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已经有很多企业因为没有办理广播电视许可证而被处理。

现在我国的影视市场主要由综艺、电视、电影、脱口秀、选秀节目等组成,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其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觑,而加强在影视制作方面的监督,确保出品的影视作品拥有较高的流传度以及在业内和观众间留下良好的口碑表现的及为其重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凡涉及这些业务的就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许可证。

那么,广播电视许可证办理有什么条件呢?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成功办理广播电视许可证后,是要进行年检的,一般地区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由省局下文通知,区广电局负责收集企业上交的年审材料。凡不按时年检的机构,按照广电总局年检要求,将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按照广电总局文件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1、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

2、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

3、有严重违规的,或者全年无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如果对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公司)将被撤销其广播电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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